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 > 内容详情

原告胡小龙、陈庭琼诉被告向忠诚、张凤琼、第三人胡高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4  人气指数:61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2016)川1921民初2415

原告胡小龙(曾用名胡小均),男,汉族,住通江县。

原告陈庭琼,女,汉族,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巴中市通江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忠诚,男,汉族,住通江县。

被告张凤琼,女,汉族,住通江县。

第三人胡高茂,男,汉族,住通江县。

原告胡小龙、陈庭琼诉被告向忠诚、张凤琼、第三人胡高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经审查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胡小龙、陈庭琼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小龙、陈庭琼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苟久军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人民陪审员   景呈平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马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