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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东方与被告通江县罗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4  人气指数:51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643号

原告邓东方,女,汉族,生于19721122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熊进国,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罗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运富,职务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邓东方与被告通江县罗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忠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东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进国、被告通江县罗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运富的委托代理人李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系被告单位职工。20148141438,原告在被告单位罗村煤矿井下作业时,不慎碰到启动过程中的钢丝绳绞轧致右手受伤。后经送往达州骨科医院治疗出院,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后经找被告单位多次协商无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4728元。

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而是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受伤后应首先进行劳动工伤认定,同时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通江县罗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系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原告邓东方在该公司罗村煤矿井下从事掘井工作近一年时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8141438,原告在被告单位罗村煤矿井下作业时,因不慎碰到启动过程中的钢丝绳而绞轧致右手受伤。受伤后送往达州骨科医院治疗出院,后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邓东方所受之伤为七级伤残。原告经寻求解决无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实现诉请。同时查明:原告受伤后系以邹克祥的名义办理的入、出院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通江县罗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系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被告邓东方在该公司上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邓东方在从事掘井过程中受伤,经协商无果,双方已发生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案原告邓东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东方对被告通江县罗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原告邓东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熊忠全

 

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