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3号
原告蹇国兴,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袁林贵,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仕明,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蹇国兴与被告杨仕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蹇国兴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蹇国兴撤回对被告杨仕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蹇国兴承担。
审 判 长 熊忠全
审 判 员 高 峡
人民陪审员 景呈平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