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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蹇国兴与被告杨仕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4  人气指数:77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3号

 

原告蹇国兴,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袁林贵,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仕明,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蹇国兴与被告杨仕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蹇国兴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蹇国兴撤回对被告杨仕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蹇国兴承担。

 

 

审 判 长   熊忠全

审 判 员   高  峡

人民陪审员 景呈平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