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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诚军与被告朱宗才、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4  人气指数:24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874号

原告景诚军,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孝,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宗才,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通江县。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地址: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小区巴州大道都市春天三楼。

负责人:薛成龙  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永,四川同善律师事物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诚军与被告朱宗才、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诚军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诚军撤回对被告朱宗才、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原告景诚军承担。

 

 



审  判  员    苟久军

 

 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