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874号
原告景诚军,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孝,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宗才,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通江县。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地址: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小区巴州大道都市春天三楼。
负责人:薛成龙 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永,四川同善律师事物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诚军与被告朱宗才、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诚军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诚军撤回对被告朱宗才、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原告景诚军承担。
审 判 员 苟久军
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