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 > 内容详情

原告李仕俊与被告通江县瓦室镇鹿鸣村村民委员会、程尚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4  人气指数:38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354号

原告:李仕俊,男性,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安,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瓦室镇鹿鸣村村民委员会,通江县瓦室镇鹿鸣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张学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尚勇,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尚旭,男性,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仁,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俊禹,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仕俊与被告通江县瓦室镇鹿鸣村村民委员会、程尚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原告李仕俊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仕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仕俊承担。

 

 

           审 判 员   苟久军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