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586号
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对原告李益伟与被告彭兴兵、李成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192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川192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顺数第15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补正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 判 员 熊忠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