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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4  人气指数:31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352号

原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周光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林,男性,汉族,生于1970年1月10日,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贤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原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6日开庭审理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原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