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352号
原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周光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林,男性,汉族,生于1970年1月10日,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贤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原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6日开庭审理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原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