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491号
原告孙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1日,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赵中孝,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泽,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5日,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强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涛,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勇与被告钱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孙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钱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元,原告孙勇自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熊忠全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