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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通江县佳能建材经营部、赵开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4  人气指数:25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135号

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通江县铁溪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光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贵,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佳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通江县铁溪镇桅杆坝村2社。

负责人:赵开明,男性,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

被告:赵开明,男性,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达州市。

本院在审理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与通江县佳能建材经营部、赵开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开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赵开明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