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135号
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通江县铁溪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光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贵,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佳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通江县铁溪镇桅杆坝村2社。
负责人:赵开明,男性,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
被告:赵开明,男性,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达州市。
本院在审理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与通江县佳能建材经营部、赵开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开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赵开明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