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495号
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理人:李光伟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林贵 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佳能建材经营部
负责人:赵开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通江县佳能建材经营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自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熊 忠 全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