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 > 内容详情

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通江县佳能建材经营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4  人气指数:33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495号

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理人:李光伟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林贵 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佳能建材经营部

负责人:赵开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通江县佳能建材经营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自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熊 忠 全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