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270号
原告吴冬梅,女,生于1973年10月14日,汉族,住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茂春,男,生于1966年11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被告王亮茂,男,生于1979年1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东,男,生于1974年10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梅与被告王茂春、王亮茂、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梅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冬梅撤回对被告王茂春、王茂亮、马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吴冬梅承担。
审 判 员 熊忠全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