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21民初1094号
原告谢长敏,男,生于1954年3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 ,住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薜尚勇,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刚,男,生于1970年10月6日,汉族 ,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被告杨俊莉,女,生于1970年8月26日,汉族 ,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谢长敏与被告谢刚、杨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长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薜尚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刚、杨俊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长敏诉称:2014年5月27日,被告谢刚在我处借款90000元,到期经催收,被告谢刚偿还了3000元,后经多次催收无果,因杨俊莉与谢刚是夫妻关系,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谢刚未作答辩。
被告杨俊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被告谢刚在原告谢长敏处借款90000元,并书立借据一张,其内容为:“借条,借到谢长敏现金玖万元正:小写(90000元),立条人;谢刚,2014、5、27日;”。经催收,被告谢刚偿还了3000元,后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来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实现诉请。
同时查明:被告谢刚与被告杨俊莉是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受法律保护。2014年5月27日,被告谢刚在原告谢长敏处借款90000元,并书立借据一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款虽是谢刚一人所借,但是在被告谢刚与被告杨俊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在催收过程中,二被告共同偿还3000元,被告杨俊莉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清下欠本金87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刚在原告谢长敏处借款90000元,扣减已偿还3000元,由被告谢刚、杨俊莉共同偿还87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偿清。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元,由被告谢刚、杨俊莉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峡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