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6号
原告徐勇,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0日,住通江县。
被告李强,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0日,住通江县。
原告徐勇与被告李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徐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勇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原告徐勇自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熊忠全
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