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1430号
原告杨永钊与被告陈远忠、冉平秀、李德荣、冉义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2015)通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裁定书中署名“审判员高峡”更正为“审判长高峡、审判员熊忠全、人民陪审员景呈平”。
审 判 长 高 峡
审 判 员 熊忠全
人民陪审员 景呈平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