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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永钊与被告陈远忠、冉平秀、李德荣、冉义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4  人气指数:62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2015)通民初字第1430号

原告杨永钊与被告陈远忠、冉平秀、李德荣、冉义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2015)通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裁定书中署名“审判员高峡”更正为“审判长高峡、审判员熊忠全、人民陪审员景呈平”。

 

 



审  判  长    高  峡

审  判  员    熊忠全

人民陪审员    景呈平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