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赵光超,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贺英,女,生于1988年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赵光超与被执行人贺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光超未提供被执行人贺英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邓 于 君
代理审判员 李 科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