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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光超与被执行人贺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7  人气指数:105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赵光超,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贺英,女,生于1988年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赵光超与被执行人贺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光超未提供被执行人贺英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邓 于 君

代理审判员   李    科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