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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光春诉被告陈天建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7  人气指数:39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731号

原告何光春,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陈天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程明章,巴中市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钱志坚,职务镇长。

地址:四川省通江县至诚镇街道。

委托代理人徐辽,巴中市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何光春与被告陈天建、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何光春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天建、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光春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光春撤回对被告陈天建、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光春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于君

代理审判员   李  科

    人民陪审员   路  通

二O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