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731号
原告何光春,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陈天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程明章,巴中市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钱志坚,职务镇长。
地址:四川省通江县至诚镇街道。
委托代理人徐辽,巴中市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何光春与被告陈天建、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何光春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天建、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光春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光春撤回对被告陈天建、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光春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于君
代理审判员 李 科
人民陪审员 路 通
二O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