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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浩诉被告李俊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7  人气指数:37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998号 

原告黄浩,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佺,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海(曾用名李同鹏),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李俊霖(曾用名李智),男,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谢成龙。

原告黄浩与被告李海、李俊霖、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黄浩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黄浩在接到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未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科

人民陪审员   路华盛

人民陪审员   吴  鸥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