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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先军、李香林与被告路某、杨倩、杨某1、杨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7  人气指数:30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335-1号

原告杨先军,男,生于1943年2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李香林,男,生于1947年2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系原告杨先军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显奇,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某,女,生于1972年10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系原告杨先军、李香林儿媳。

被告杨倩,女,生于1995年6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系被告路某长女。

被告杨某1,女,生于1999年8月12日,汉族,学生,住通江县,系被告路某次女。

被告杨某2,男,生于2004年3月12日,汉族,学生,住通江县,系被告路某长子。

被告杨某1、杨某2的法定代理人路某,系被告杨某1、杨某2母亲。

原告杨先军、李香林与被告路某、杨倩、杨某1、杨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杨先军、李香林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告路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江县支行的银行账户X予以冻结。

经审查:原告杨先军、李香林之子,暨被告路某之夫杨得龙于2015年11月16日在河北省河间市务工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应得赔偿金38万元。现二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对赔偿金38万元予以分割。

本院认为:原告杨先军、李香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路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江县支行的银行账户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科

人民陪审员   路华盛

人民陪审员   吴  鸥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