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431号
原告:余开中,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佺,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铭,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余开中与被告李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余开中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开中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本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开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余开中负担。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