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361号
原告苟春林,男,生于1971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苟正万,男,生于1964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苟春林与被告苟正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苟春林自愿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苟春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苟春林撤回对被告苟正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苟春林承担。
审 判 员 马建华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