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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先东与被告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7  人气指数:41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215号

原告何先东,男,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于芹,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杨勇,男,生于1977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先东与被告杨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先东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先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先东撤回对被告杨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何先东承担。

 

 

                                         审 判 员     马建华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