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215号
原告何先东,男,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于芹,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杨勇,男,生于1977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先东与被告杨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先东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先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先东撤回对被告杨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何先东承担。
审 判 员 马建华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