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362号
原告李亚松,男,生于1979年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刘孝平,男,生于1971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被告苟正万,男,生于1964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亚松与被告刘孝平、苟正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亚松自愿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松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亚松撤回对被告刘孝平、苟正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60元,由原告李亚松承担。
审 判 长 马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 胜
人民陪审员 杨晓静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