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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庞伟、徐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8  人气指数:162

四川省通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099号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兴发,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伟,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5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徐翠兰,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0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庞伟、徐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庞伟、徐翠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庞伟、徐翠兰承担。

 

 



审  判  员   马建华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