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212号
原告杨金先,男,生于1952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太,男,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先与被告谢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建 华
二0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