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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金先与被告谢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8  人气指数:34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212号

原告杨金先,男,生于1952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太,男,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先与被告谢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0一六年九月七日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