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白满芝,女,生于1978年3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被告通江县民政局,地址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1号。
机构代码:00883428-8。
法定代表人吴华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舟,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雷从尧,男,生于1970年7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满芝与被告通江县民政局、第三人雷从尧“婚姻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下落不明,本院向原告白满芝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原告白满芝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白满芝与被告通江县民政局、第三人雷从尧“婚姻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按原告白满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满芝承担。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肖 舒 心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