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737号
原告苟彩东,男,生于1973年10月11日,汉族,现住通江县,户籍地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蒲勇,男,生于1971年6月25日,汉族,住通江县。
被告李刚,男,生于1974年2月4日,汉族,住通江县。
原告苟彩东与被告李刚“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彩东社撤回对被告李刚“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苟彩东承担。
审 判 长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