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08号
原告黄利光,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4日,住通江县。
被告徐山,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6日,住通江县。
原告黄利光诉被告徐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利光撤回对被告徐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黄利光承担。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肖 舒 心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