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946号
原告罗照钦,男,汉族,生于1933年12月4日,住通江县。
被告朱以发,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日,住通江县。
原告罗照钦诉被告朱以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以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照钦撤回对被告朱以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罗照钦承担。
审 判 员 罗 云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