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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与被告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颁证行政行为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3-14  人气指数:103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地址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

负责人:吕文明 职务: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通江县诺江镇。

法定代表人:景远强 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通江县新场乡。

负责人:冯黎明

 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诉被告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颁证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撤回对被告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承担。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