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地址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
负责人:吕文明 职务: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通江县诺江镇。
法定代表人:景远强 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通江县新场乡。
负责人:冯黎明
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诉被告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颁证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撤回对被告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四川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通江县新场乡红岩村八社承担。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