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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彬伍、张从义等十人与被告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通江县规划管理局)、第三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3-14  人气指数:182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初字第4号


   原告:王彬伍,男,生于1979年5月2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张从义,男,生于1967年8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何艳,女,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陈映周,男,生于1991年6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刘前香,女,生于1972年12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袁川南,女,生于1972年11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罗斌,男,生于1966年6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李艳,女,生于1974年6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罗维忠,男,生于1973年2月2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张晓华,女,生于1969年8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王彬伍、张从义等十人诉讼代表人:张晓华,女,生于1969年8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王彬伍、张从义等十人委托代理人:冯小林,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通江县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彬,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第三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国牛,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仕华,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伍、张从义等十人诉被告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通江县规划管理局)、第三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城建规划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通江县规划管理局)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彬伍、张从义等十人撤回对被告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通江县规划管理局)、第三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城建规划纠纷”一案的行政诉讼。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王 贤 光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