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840号
原告王子义,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6日,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发家木俱精加工厂,地址通江县毛浴乡浴江村一社,负责人:王海先,机构代码:L5746360-7
原告王子义诉被告通江县发家木俱精加工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以被告的实际经营人发生变更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发家木俱精加工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子义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发家木俱精加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0元,由原告王子义承担。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肖 舒 心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