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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礼云与被告向全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3-14  人气指数:103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581号

原告向礼云,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全山,男,生于1973年6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向礼云与被告向全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礼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礼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礼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向礼云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