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581号
原告向礼云,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全山,男,生于1973年6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向礼云与被告向全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礼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礼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礼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向礼云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