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459号
原告杨扬,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6日,住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周福鸿,男,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永涛,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6日,住通江县。
原告杨扬与被告刘永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扬撤回对被告刘永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扬承担。
审 判 长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