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 > 内容详情

原告张定元诉被告王生、聂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3-29  人气指数:28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730号

原告:张定元,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王生,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聂静,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张定元诉被告王生、聂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定元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生、聂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定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定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张定元负担。

 

 

 

          

           审  判  员    杨山汝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