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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恩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1  人气指数:137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1921行审1号

申请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程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彬,该局法规股长。

被申请人刘恩国,男,生于1972年12月26日,汉族,住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通江建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恩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3月14日,刘恩国与通江县永安镇居民郭长春、王达珍夫妇,黄越飞、程超群夫妇达成拆迁还房协议后,于2015年4月拆除了郭长春夫妇旧房160平方米,包括门市二个,还住房100平方米,门市两个共80平方米,还房超面积的房价款由郭长春补差价90000元;拆除黄越飞夫妇的住房30平方米,门市30平方米,还黄越飞夫妇住房100平方米,门市一个40平方米,黄越飞补超面积还房差价140000元;其余房屋由拆迁人刘恩国自行处理。拆除房屋后,2015年5月刘恩国动工建房。后申请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刘恩国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9月,向其送达了“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施工。经立案调查:刘恩国所建房屋位于通江县永安镇街道邮局旁,北临街道、南接王强住房、东、西接邮政局办公楼,占地面积为121.45平方米,已修建地面以上5层,一至五层建设总面积为590.41平方米,房屋造价为700元/平方米。上述事实当事人进行了陈述、执法人员勘验记录、现场平面图等相关证据佐证,事实清楚。申请人认为:刘恩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永安镇街道邮政局旁实施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所建房屋属违法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作出通住建(2016)罚字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恩国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款20700元。被处罚人收到通江县规划管理局通住建(2016)罚字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催告,被处罚人至今拒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处罚人刘恩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永安镇街道邮政局旁实施建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作为城乡建设的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处罚人经催告后至今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住建[2016]罚字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

                      人民陪审员   罗  挺

 

二0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