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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忠敏与被告颜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1  人气指数:51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3345号

原告李忠敏,女,汉族,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勇,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孝荣,男,汉族,1959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敏与被告颜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忠敏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蛟

 

二0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伏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