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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浩州与被申请执行人四川达沃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1  人气指数:105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浩州,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达沃土地整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浩州四川达沃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达沃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四川达沃土地整治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达沃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231859410900003****账户内存款30万元予以划拨至通江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蛟 

二0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伏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