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704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绵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技路80号3楼。
法定代表人:管静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泽兴,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12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姚玺,董事长。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2017年2月10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全部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银枝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