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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明先与被告通江县军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1  人气指数:31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80号

原告:程明先,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英,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军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璧山东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谢晓秋,职务董事长。

原告程明先与被告通江县军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简易程序对被告提起诉讼,但在起诉时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通江县军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通江县军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明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勇 

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