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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辉与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1  人气指数:46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62号

原告:郭辉,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231214-X。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龙溪沟。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诉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郭辉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辉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辉承担

 

 

 


审  判  员   金鸿飞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