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71号
原告:郭舜,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231214-X。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龙溪沟。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舜诉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郭舜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舜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舜承担。
审 判 员 金鸿飞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