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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华林与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41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24号

原告:周华林,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231214-X。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龙溪沟。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林诉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周华林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华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华林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通江县德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华林承担

 

 

 

审  判  员   金鸿飞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