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7)川1921刑申1号
王兴发:
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本院(2015)通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你在开发阳光鸿运项目中,明知自己资金不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以高息或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你在吸存资金时,借款人虽不乏亲朋好友,但也通过自己或亲朋好友以口口相传方式向他人借款,其吸存对象仍属社会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且吸存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本院认为,你申诉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