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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永华与被告李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101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654号

原告:肖永华,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林,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柏贵,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邑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咸文,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永华与被告李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肖永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肖永华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忠

二0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