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239号
原告袁红霞,女,生于1970年9月20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怀明,男,生于1966年1月17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柏,巴中市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袁红霞与被告杨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红霞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红霞撤回对被告杨怀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袁红霞承担。
审 判 员 苟久军
二 0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