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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红霞与被告杨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309

四川省通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239号

原告袁红霞,女,生于1970年9月20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怀明,男,生于1966年1月17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柏,巴中市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袁红霞与被告杨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红霞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红霞撤回对被告杨怀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袁红霞承担。

 

 

 

审  判  员   苟久军

二 0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