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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秦发明与被执行人张光华、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96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秦发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8日,住通江县松溪乡。

被执行人张光华,男,生于1971年9月14日,汉族,住通江县胜利乡。

被执行人邵静,女,生于1975年10月15日,汉族,住通江县胜利乡。

本院在执行人秦发明与被执行人张光华、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外打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 O 一七年 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