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秦发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8日,住通江县松溪乡。
被执行人张光华,男,生于1971年9月14日,汉族,住通江县胜利乡。
被执行人邵静,女,生于1975年10月15日,汉族,住通江县胜利乡。
本院在执行人秦发明与被执行人张光华、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外打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 O 一七年 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