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陈兵,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州区。
被执行人张建凯,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陈兵与被执行人张建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建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在原诉讼程序中,张建凯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申请执行人陈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建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郭 开 通
二O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