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雷照清,男, 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韩国海,男, 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照清与被执行人韩国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雷照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国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韩国海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或自知道、应当知道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郭 开 通
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