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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全周与被申请人赵国华“堆放倒塌物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104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6)川1921司惩1070号

被拘留人:赵国华,男,生于1963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周与被执行人赵国华“堆放倒塌物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国华拒不履行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川19民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赵国华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