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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全周与被申请人赵国华“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97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刘全周,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赵国华,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周与被执行人赵国华“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刘全周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赵国华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刘全周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全周未提供被执行人赵国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国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赵国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郭 开 通

二O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博